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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的应由谁负责?对于用人单位如何规避未签劳动合同的争议风险?通过下面的一起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案例及相关案例点评,供给各位参考。
【案情概要】
甲某在某公司岗位水暖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3日至2009年4月2日。劳动合同到期后,甲某仍在该公司工作,双方未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2009年12月22日,甲某提出辞职,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此后,甲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300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2008年9月份的工资。
【仲裁结果】
2010年6月8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该公司向甲某支付2009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以及2009年5月3日至2009年12月22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
该公司不服,认为双方没有办理劳动合同续签手续的主要原因是甲某拒绝签订,故不同意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9067.43元,但同意支付2008年9月的工资1104.51元。于是该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判决】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该公司申请证人乙某、丙某出庭作证。乙某、丙某证明在2009年六七月间曾经接到过公司人事部的电话,通知甲某去签合同,丙某将此通知转达给了甲某。但对于甲某不与公司续签的情况,该公司缺乏证据说明,法院认为该公司仍应负有提示甲某续签的义务,且直至甲某提出辞职时,公司也未采取任何措施履行此义务。所以,法院一审判决该公司向劳动者甲某支付10171.94元。
【涉案法律条文】
本案件适用相关法律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