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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劳动者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后因错过工伤申请时间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那么,是否劳动者如果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权益就一定得不到保障了呢,下面是一起相关案例及案例纠纷解析,供各位解读参考。
【案情追溯】
工伤认定时限之工伤申请期间遭遇地震纠纷案
张某系农民工,他跟随朋友,去南方打工,被一房地产开发商招到一地震灾区搞重建,上梁时不幸从房梁上掉下摔伤。因为用工方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伤后就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一直在和他协商。就这样协商了近10个月。
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给劳动者申报工伤,张某本人也没有及时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一年的期限即将到来,张某着急,可就在其要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地突然又发生大震。山体滑坡堵塞了道路,使人无法出行。道路抢修完毕后,张某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已过一年时限,不予受理。
【法院判决】
就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说法】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也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过一年不予受理张某的工伤申请显然欠妥。《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过期工伤”的受害人,认为没有过期或有延期法定事由,对有关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涉案法律常识】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及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