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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至关重要――开除要符合程序规定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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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某公司的工程师,业务非常熟练,2001年8月5日王某受单位的委派到江苏去维修设备,在维修过程中由于王某疏忽大意违反了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万余元,为此单位于2001年8月20日以王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将王某开除。王某于2001年9月18日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自己并非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要求撤销单位做出的开除决定。

公司认为:王某违反操作规程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我公司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我公司的规章制度将王某开除,合情、合理、合法,请求驳回王某的请求。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仲裁委在审理中发现,该公司在做出开除王某决定时,未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对职工给予开除处分,需经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或者人事部门备案”,仲裁委认为:该公司对王某做出的开除决定不能成立。本案调解无效,仲裁委裁决:撤消被诉人对申诉人的开除决定。

评述:在我国多年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普遍存在,造成很多企业在管理职工的过程中也普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而本案正是因为企业在做出开除决定之前,没有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这一程序,导致企业败诉。这一问题在劳动争议仲裁中经常遇到,提醒用人单位在管理职工的过程中既要重视实体环节,更要重视程序的环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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