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退工手续不可忽视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赵某于1997年4月经人介绍进入某娱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任副总经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只约定赵某月薪为4000元。1999年下半年,赵某又与人合伙开办了一家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企业,与公司竞争,同时挖走了公司几名业务骨干。1999年年底,公司总经理发现此事,并经调查确认。2000年元月初总经理决定开除赵某,并把开除决定张贴于公司内。同时,扣发其上一月工资,但没有为其办理有关退工手续。同年二月,赵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补发劳动报酬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在庭审中,赵某认为,公司无故与其解除了劳动关系,按其在公司工作的年限,要求公司支付其相当于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要求公司支付其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公司则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违反了《员工手册》的规定,投资开办了一家与本公司竞争的企业,是作为违纪解除劳
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支付1999年12月份的工资则无异议。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未支付赵某劳动报酬显属不当,公司应当支付。赵某投资开办与公司业务竞争企业,违反了公司规定,公司对其作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公司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有过错,应支付其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补偿金。

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企业无论何种原因退工,都应及时办理有关退工手续。未办理退工手续期间,视为劳动关系存续,企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完)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 QQ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0579-81022068
工作日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89job.com 浙ICP备16025158号-5

地址:东阳市振兴路 EMAIL:hr#89job.com(#改@)

在线QQ客服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