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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员工可以辞退吗?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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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某公司在对全体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公司生产一部与销售部门的张某、李某某患有乙肝(小三阳),经人力资源部与公司高层领导商讨后,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人力资源部便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给予张某、李某某各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同时每月照常给他们发放基本工资,半年后,医疗期满,经医院复查,张某、李某某的乙肝仍未痊愈,公司仍担心二者的乙肝会在公司内部传染,便决定与张某、李某某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法规规定给予了张某、李某某足额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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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张某、李某某二人在领完经济补偿金后,却认为公司以患有乙肝担心公司内部员工交叉感染为由与他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歧视行为,要求恢复劳动合同关系,否则提交劳动仲裁。   【纠纷问题】   1、对于公司对张某、李某某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理由是什么?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某、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返还?仲裁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是基本工资的80%计发还是正常工作时的工资计发?   3、如果您是人力资源经理刘某某,您该怎么处理此事?   【问题解析】   1、《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食品行业。2。饮水行业。3。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4。保育、教育行业。5。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所以,从本案中所阐述的条件来分析,公司对张某、李某某的处理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2、如果公司恢复了同张某、李某某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者的经济补偿金必须如数返还,二着在仲裁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根据《A市企业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单方终结劳动关系,引起劳动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决撤销企业原决定的,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仲裁、诉讼期间的工资待遇。其标准为:用人单位作出终结劳动关系的决定之日前该员工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停发月份。双方都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风险防范】   1、首先一定是要按劳动仲裁委的判决来办理此事。由于两人乙肝之事公司上下无所不知,那么只好暂安排两人到与其他员工接触较少的岗位上。   2、组织没有乙肝抗体的员工接种乙肝疫苗。   3、在适当的时机,正面宣传:乙肝病菌的三种传播途径,在正常工作生活中是不会传染的。   4、公司再组织员工查体时,一定做好保密工作。员工查体结果单独与员工个人见面,让员工个人心中有数即可。以避免类似事情再次发生。   5.针对小三阳的员工为期讲解预防知识及饮食注意事项,处于自身身体健康建议其定期去医院复查,复查期间不影响工资.2.尽可能保密同时适当宣传乙肝方面的知识,不让员工产生歧视心里和惧怕心里.   6.不能因乙肝问题解除员工劳资关系.4.很多事情都是由于人力资源说的危言耸听,老板担心后患才会做出不留员工的决定.   7.单就本件事而言,采取双方协商,或自辞或继续工作(个人因素诸如压力 影响等),在法律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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