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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甲于2011年6月9日于南京某保健器材服务中心,从事销售按摩椅工作,同年8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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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0日甲向单位请假,同日,单位副总同意甲休假,甲于是回家休息。
2013年2月24日,营销中心以甲旷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合同后,营销中心才把批注“同意休假半月”的请假单交给甲。甲申请仲裁后,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营销中心支付违法解除的经济赔偿金等。
【庭审判决】
法院认为,营销中心未能举证证明甲请假时告知了其准假期限,此后甲的就诊证明也印证了其妊娠反应需要休假的事实,甲因怀孕不适作相应的休息符合常理,营销中心以甲2011年12月22日起旷工没有依据,并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决支持了甲的诉讼请求。
【法官寄语】
我国劳动法对怀孕期间的女职工实行特殊保护。孕期保护是保证女职工身体健康、胎儿正常发育、优生优育的重要一环。因此,给予怀孕期间女职工特殊保护不仅对于劳动者本人意义重大,对于用人单位甚至全社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因为,每个人都有家庭,每个人都有妻儿子女,企业唯有以“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心态来对待每一位员工,才能获得员工将企业视为大家庭的回报。如此才能实现企业与员工的共赢,企业的发展才更有可持继性。否则,企业若只一味地想压榨员工的劳动力,在员工怀孕时便想方设法地将员工辞退,其遭受的将不仅是员工的抗议,更会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