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职场资讯 > 劳动法规

没有约定工资标准时怎么发工资?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009job.com:


009job.com导读:【案情】
http://www.89job.com\"http://www.89job.com\"
  湖北省某工业集团总公司培训中心于2000年5月成立,成立之时,共有19名具有中级职称的教师被聘请为中心的合同制教师,聘用期五年,月工资1200元。按照培训中心的安排,这19名教师分别担任法律、英语、贸易、会计等专业的任课教师,教学课时为每周48小时(含自习时间)。2003年9月3日,培训中心一名法律教师在上课时突发心脏病死亡,当时正值国家资格考试前夕,学员的复习任务十分繁重,不能耽误课时。为此,培训中心紧急从该集团位于河北省的培训中心调了另一名法律教师席印继续辅导学员。由于事情匆忙,培训中心没有与席印约定工资标准,只是安排了其课程。2003年10月25日,中心发放工资,培训中心按照其他18名教师的标准给席印发了1200元,但是席印提出自己在河北培训中心时的工资是每月1600元,于是双方发生劳动争议。随后培训中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裁定:培训中心发放给席印的工资应该参照本单位其他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老师的工资标准,即每月1200元。   【东阳人才网案例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按劳分配,要求按照劳动者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来进行工资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动成绩的劳动者,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   在本案中,席印与培训中心其他18名教师无论是在工作性质、工作时间还是工作要求上都是同等的,他并没有明显优于其他教师的地方,并且席印的前任教师领取的也是同样的工资,因此,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培训中心支付同等的工资是合情合理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3条   《劳动法》第46条
微信扫一扫分享资讯
相关推荐
暂无相关推荐
客服服务 QQ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0579-81022068
工作日 9:00-18:00
微信公众号
手机浏览

Copyright C 2010-2022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89job.com 浙ICP备16025158号-5

地址:东阳市振兴路 EMAIL:hr#89job.com(#改@)

在线QQ客服1609858033 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用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