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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job.com导读:张维硕士毕业后到光科电子有限公司上班,现已工作5年。在这5年期间,张维经父母介绍,认识了张红。两方父母对这一对年轻人非常满意,在父母的撮合下,俩人安分地结婚生子。可是张维和张红之间并没有爱情,性格也相差迥异,夫妻俩过得并不幸福,不久协议离婚。此后张维认识了同公司的大龄女职工孟霞,双方情投意合,相见恨晚,决定于国庆节步入婚姻的殿堂。结婚是人生大事,为了使整个婚事办得圆满,俩人提前向单位请了5天的假。办完婚礼的第二天这对新婚夫妇便度蜜月去了,12天后才回单位上班。月底夫妇去领工资时,发现均少了两天的工资报酬,于是赶紧问会计科的同事。同事说张维俩人结婚没来上班,除去国庆和单位给予的3天婚假以外,其余两天不能发给工资。张维去找领导反映,领导说这是按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做出的决定,按公司规定,员工享受3天婚假,张维夫妇有两天不能享受带薪休假,所以不能发给工资,公司这次能给张维5天婚假,还是看在张维夫妇工作表现出色才给的破例呢。张维不同意,认为孟霞是大龄青年,应该有10天的带薪休假期,所以这5天均应属于带薪休假。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张维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发夫妇俩5天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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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光科电子有限公司的决定合法有效,驳回了张维的申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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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人才网案例分析】
对于婚假,《婚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等做了相关的规定。根据劳动政策,婚假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婚假为带薪休假,婚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本案中光科电子有限公司因张维夫妇工作表现出色准予5天的假期,其中的3天满足了国家规定的1-3天婚假期要求,另外2天属于公司根据公司内部规定做出的行政决定,属于内部管理事务,国家法律并不禁止。光科电子有限公司批准的假期中,只有3天属于国家规定的带薪休假期,所以公司发给他们3天的工资是合理的。
张维提出,孟霞是大龄青年,属于晚婚,应该有10天的带薪休假期,这一说法缺乏法律依据。按国家规定,晚婚是指男女双方按法定结婚年龄推迟3年以上结婚,但再婚人员不算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才算晚婚,夫妻双方谁达到晚婚年龄谁享受晚婚婚假。本案中,张维属于再婚,再婚不能算晚婚。根据晚婚必须双方均为初婚登记且均达到晚婚年龄才算晚婚的规定,张维和孟霞不符合晚婚的条件,不能享受晚婚待遇,因此其认为可以享受10天带薪休假期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