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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试用期有哪些权利

来源:义乌市人才交流中心,义乌招聘网w 时间:2015-01-20 作者:009job.com东阳人才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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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在非公有制企业还是在公有制企业,都要强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即使是国有企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企业利益的同时,也要维护和保障职工在试用期内的合法权利,这是企业管理者的一个基本职责。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职工在试用期拥有以下权利,这些权利不可剥夺:
  1.劳动者有获得报酬的权利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2、试用期应计入劳动合同的期限
  有的企业在签合同时与劳动者分别签《试用期合同》与《劳动合同》两种合同,目的就是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中剥离出来,以试用期的结束作为劳动合同的生效条件。有的企业在试用期即将结束时,找出种种理由将人辞退,同时又会以劳动合同没生效为借口,以此侵害劳动者利益。
  企业单独设立试用期合同,实质上就是利用新人的心理弱势和对劳动法律知识的欠缺,以“试用期”为由,逃避劳动合同的约束,以达到随时解聘新人,或在发生劳动争议时使新人手无维权的“凭据”。这种做法其实得不偿失,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期限的组成部分,如因此发生纠纷诉至仲裁,企业必然败诉。
  因此,企业与劳动者仅仅就试用期订立所谓的试用期合同、临时合同等,这些其实都是不合法的,该期限在仲裁中一般被推定为正式合同期。由于试用期不成立,前述的特殊权利也就不存在了。
  3.享受正常的福利保险待遇
  《劳动法》的规定,试用期是劳动台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经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劳动者有权主张自己的应得利益。如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应当享有医疗期。如因工受伤,企业应给予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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